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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0 证券简称:*ST盛润A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03-12-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期收到深圳福田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深圳中院查封通知书1份、深圳中院应诉通知书2份、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4份、海南高院民事裁定书1份、深圳罗湖法院应诉通知书1份、深圳罗湖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及深圳福田法院应诉通知书1份,内容如下:

    1、关于招商银行福田支行诉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2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2002-033),由于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港币14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深圳福田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福法执字第2333号,裁定如下: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17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2、关于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近三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附注说明),该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800万元及美元74万元,由于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执一查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中院于2003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查封通知书———(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531号,通知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钟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机械开发公司、粤深轻工贸易公司的股权,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强制执行。”经本公司初步核查,未发现本公司曾出资投资于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机械开发公司三家公司,本公司已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查,本公司将根据核查情况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

    3、关于中国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诉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2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深圳中院(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了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并于2003年9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83-1号,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北座303-307室房产。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拍卖后本公司将根据拍卖的实际价格冲回原部分预计负债。

    4、关于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本公司负有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12万的股权,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793.87万元,建议拍卖底价为555.71万元,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书面声明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由此,深圳中院于2003年6月2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2)深中法执字第419号,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12万的股权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建议拍卖底价555.71万元变卖给双方指定的第三人深圳市盛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过户的有关费用由第三人自行负担。该诉讼事项使得本公司产生收益人民币43.66万元。

    5、关于申请执行人新港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公司应承担3763649.40美元的还款责任。于2003年3月,深圳中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冻结股权通知书(详见2003年5月17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13),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在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经深圳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被执行人本公司与第三人贾映川、韩世虎达成上述股权的变卖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新港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变卖协议均表示同意。由此,深圳中院于200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317号,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作价1279716.42元变卖给贾映川、韩世虎所有,其中贾映川受让该公司15%股权,韩世虎受让10%股权。该诉讼事项使得本公司亏损人民币106.65万元。

    6、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海口龙华支行诉海南万达工贸集团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一案(见2002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2002-033),该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330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省高院于2003年 11月27日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2)琼执字第13-4号,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持有的“ST中华”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00万股和“ST陕长岭”定向法人股43.2万股,以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拍卖后本公司将根据拍卖的实际价格冲回原部分预计负债。

    7、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94284.80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深圳罗湖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3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垫款人民币1294284.80元及利息;(二)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8、因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深圳福田法院将于2004年1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9、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9582170.53元及人民币9855700.67元(为两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两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本公司进口押汇融资款港币12109722元、美元989262.70元(为一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逾期未还,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进口押汇融资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院将以上三案合并审理,并定于2004年1月12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10、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美元200万元,逾期未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本公司无力偿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代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579232元(折美元200万元)。为此,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多次向本公司追索其上述代还的款项,但由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就于2003年8月1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同时,深圳中院于2003年8月3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立裁字第137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有关帐户;(二)冻结本公司在深圳嘉年印刷包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份。在深圳中院的协调下,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当事人本公司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双方于2003年12月18日签定《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公司确认欠深圳投资管理公司人民币16579232元;(二)如本公司未按时还款,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印刷包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三)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处理上述股权所得的款项如超过人民币16579232元,将依法将多余款项退回本公司,如不足,本公司对剩余债务继 续确认并尽快偿还。(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该诉讼事项只是改变了本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财务无影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另外,本公司前期及最近还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1份、广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1份、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1份、深圳中院查证结果通知书1份及深圳中院结案通知书1份,内容如下:

    由于原告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耀公司)、深圳市祥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悦公司)、深圳市世璜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璜公司)及深圳市振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振波公司)就后海村T106-4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生了纠纷,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30号,判决如下:(一)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和耀公司、佘汉明签订的《深圳市南山区(方案图编号:94-006)土地解决办法合同书》有效;(二)解除《深圳市南山区(方案图编号:94-006)土地解决办法合同书》原告与被告和耀公司尚未履行的部分;(三)和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公司返还土地投资款本金2217.6万元,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便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和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3年6月2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中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深圳市中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祥悦公司对和耀公司返还本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和耀公司、祥悦公司负有返还本公司土地投资款本金2217.6万元的义务。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由于招商银行罗湖支行就其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授信额度协议纠纷一案向深圳中院代位申请执行祥悦公司对被执行人本公司所负人民币2217.6万元到期债务,深圳中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执登字第22号(执查字第13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第三人祥悦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第三人祥悦公司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罗湖支行于2003年8月7日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育德佳园46套房产的查封并自行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深圳中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查证结果通知书,深圳中院解除对祥悦公司在南山区后海村T106-004号土地的育德佳园46套房产的查封。后来,招商银行罗湖支行(下称招商银行)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另一债权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祥悦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招商银行支付的2217.6万元款项中的一半(即1108.8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在(2003)执登字第22号(执查字第13号)案件中对招商银行所负担的债务,招商银行在前述项下的剩余债 权另行向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追索;2、祥悦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的人民币2217.6万元的另一半(即1108.8万元)用于偿还祥悦公司对本公司所负的债务。同时,各方同意招商银行将该剩余款项1108.8万元直接偿付本公司在(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721号案中所负的债务。至此,后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完结,深圳中院于2003年12月4日依法作出了结案通知书———[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739号。该诉讼事项将增加本公司净资产。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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