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期收到了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各1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诉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深圳市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详情请见2003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06), 深圳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本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借款170万美元及利息,石化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债权已转: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款纠纷16个案子(见近三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附注说明),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70、271、272、273、275号民事判决书及(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53-16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定义务,深圳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在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在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在前不久,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本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股权变卖协议,协议规定:将本公司在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以人民币4,127,650元变卖给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将本公司在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在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分别以人民币33,858,000元、12,850,000元变卖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受让人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变卖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因此,深圳中院依法作出如下民事裁定书:本公司在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归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本公司在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在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归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