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3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应诉通知书1份,内容如下:1996年12月,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借款美元170万元,于2001年11月本公司又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对此项借款进行借新还旧,续借期限为6个月,深圳市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该项借款已于2002年5月13日到期,逾期至今,因此,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于2003年2月向深圳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深石化公司。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另,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案(详情请见2003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04)的民事判决书,称:1、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02元由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负担。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