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30日上午9点至11点
    2.召开地点:深房集团4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房集团董事会
    5.主持人: 邵志和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43,836,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3.5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61万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无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委托独立董事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代为表决。
    3.无外资股股东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二)《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三)《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四)《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六)《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八)《关于免去周复申董事职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九)《关于免去麻建华董事职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4383.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十)《关于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定房产销售协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皓、杨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