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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9 证券简称:G深深房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2005-05-31 打印

    本公司监事会于2005年5月30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同意《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5年5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访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不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三名以上(含三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二个工作日答复,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会议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一般性会议资料在1—2 日内送达参会者,重大分析、研究的议题资料至少提前3 天送达参会监事并履行签收手续,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除外。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和到会人员比例。

    第十三条监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范围为:

    (一) 对董事会重大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经营班子在执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实施监督;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六)对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提出意见;

    (七)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五— 十年。

    第十五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在讨论有关议题时,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由其他监事发表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监事可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监事会重大事项需逐项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的监事人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该项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公告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重大事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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