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0月26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2人,实到9人,2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2004年三季度报告;
    二、同意执行2001年1月同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吉林制药股权转让和解协议书》,并办理相关的信息披露和股权过户手续。
    1999年7月6日,本公司与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转让吉制药法人股共18,507,500股,占吉制药总股份的13.64%,以1998年底吉制药每股净资产作价,转让价格为2.24元/股,总价款4,145.68万元。1999年12月20日,明日实业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集团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在3个月内取得国资管理部门审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首期转让款1,20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0年7月3日,经长春市中院调解,集团同明日公司达成协议,法院下达了[2000]长经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但转让价格降为1.60元/股,转让总价款相应降为2961.2万元。2001年1月5日,本公司同明日公司签订《关于吉林制药股权转让和解协议书》,同意按1.50元/股转让价格完成交易,所优惠价款185万元(每股优惠0.1元)用于受让方购买本公司之房产。截止2001年末,本公司已收讫全部款项,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未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本公司2001—2003年报中均有说明)。现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关于吉林制药股权转让和解协议书》,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公司将确认收入,预计该转让事项能为公司带来一定投资收益。本公司将编制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详细披露有关交易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