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哈民一初字第28号),现将案件主要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1993年6月26日,本公司与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现已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了一份《全面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改造原哈尔滨建工科技大厦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深房集团负责提供上述两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深房集团在三年内按哈尔滨建工学院的用款计划,分批拨付给对方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合同签定后,深房集团认真履行了合同,于1993年9月3日到1995年5月18日三年内共计给对方拨款人民币21,457,821.87元.对方收取上述款项后,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将本公司拨付的款项挪作他用,至今未能归还,本公司遂向哈尔滨工业大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全部款项并给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违约给深房集团造成的损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受理此案。
    二、判决结果:以上案件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深房集团借款本金21,457,821.87元。
    2、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深房集团借款本金21,457,821.87元的利息(自1993年9月3日起至2004年7月20日止)。
    3、驳回深房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383.05元,由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担。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若该判决生效且能顺利执行,我司将收回约3900万元资金,有利于缓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状况。
    另外,与上述案件密切相关的另一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之中。1993年6月26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哈尔滨建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书》,本公司及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共为此投资本金55,960,000.00元,1996年5月15日,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又与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单方承包经营,承包期十三年,并按期向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交纳承包金,最终目标是"还清本公司的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原哈尔滨建筑大学(现已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此提供了担保。但原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及原哈尔滨建筑大学从未向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交纳过承包金。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遂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月21日受理此案。由于该案件未判决,故前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本公司的损益影响尚难估算,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此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