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刊登2001年中期预亏的公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2001年中期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但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刊登2001年中期业绩预警公告。上述十五家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8条和深证上(2001)69号《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为充分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十五家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应树立为全体股东负责的观念。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