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飞亚达A、飞亚达B; 股票代 码:000026、200026)委托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律师出席深圳市飞亚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 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2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上刊登 召开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2日上午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 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符合公 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5月 14日。实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 人,代表股份共计131,671,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1%;其中A股股份为 130 ,425,234股,B股股份为1,246,450股。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0 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3、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1)审议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5)审议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7)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0)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11)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
    (12)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 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经 审议后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