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我司于2001年2月28日与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签定了《借款合同》, 向招商 银行东门支行贷款人民币2150万元,贷款年利率6.435%,期限壹年, 并由深圳经 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为我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到2002年2月28 日, 我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该笔借款,为此,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我司偿还在该行的贷款本金21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判令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