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1994年度的分红派息方案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第三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证办复[1995]34号文批准,现将1994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每10股送1股红股(含公积金转增0.5股),并派发0.5元人民币现金。本次送红股2,002.56万股(含公积金转增1,001.28万股),分红前总股本为20,025.6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2,028.16万股。
    二、A股
    1.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是截止1995年7月10日下午3∶40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深特力全体股东。为了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深特力股票从1995年7月10日至7月14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深特力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1995年7月11日。
    2.分红派息方法
    (1)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深特力公众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于7月13日后可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2)在深圳证券公司登记在册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持有的原始职工股,其红股托管到其认购时所选定的托管证券商处。
    (3)公众股的股息将通过其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保证金或资金帐户。
    (4)深特力的国有股和未托管公众股股东可于7月13日后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打印其红股的股份证明书。
    (5)深特力国有股的股息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直接划入其办理证券帐户卡时所设的派息帐户中。
    (6)未托管公众股的现金股息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领取。
    三、B股
    1.凡于1995年7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进之深特力B股股份,均可享有本次派发之股利。
    2.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将于1995年7月14日确认享有本次派发股利之有效股东名册,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将于1995年7月17日将红股记入股东帐户,由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通知股东,并于该日起股东可到有关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现金股息。
    B股现金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告公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外汇单位平均调剂价为准。
    四、本次分红派息期间深特力A、B股股票不停牌。
    五、本次所送的红股,其交易起始日A股为1995年7月13日,B股为1995年7月17日。
    六、咨询地点:深圳市人民北路128号永通大厦九楼
    电话:222534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