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8日上午,宋仁权董事长在公司4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董事会2001年 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经审议,同意下属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特力房地产公司)将其在“特力花园”项目中拥有的5%物业受益权以800 万元作 价转让给深圳市特隆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特隆发公司)( 详见同日刊登的董 事会200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因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是公司控股的公司 和公司的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控股的公司, 此 项交易属关联交易。现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转让物业受益权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协议生效时间
    (一)交易概述
    1997年10月12日, 公司控股的特力房地产公司与大股东特发集团控股的特隆发 公司,深圳长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雅公司) 签订了《合作开发“特力花 园”合同书》,项目总建筑面积84140平方米,其中长雅公司拥有80%物业受益权,特 隆发公司和特力房地产公司共同拥有20%物业受益权。2001年11月24日特隆发公司 与特力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关于“特力花园”物业再分配的补充合同》, 双方约定 特隆发公司占15%物业受益权、特力房地产公司占5%物业受益权。
    现特力房地产公司与特隆发公司经友好协商, 特力房地产公司决定将在“特力 花园”项目中5%物业受益权转让给特隆发公司;特隆发公司也愿意受让此项权益。 双方已就此项交易签署了“转让协议”。
    (二)协议生效的时间
    协议已于2001年11月28日由交易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 方的公章,即日生效。
    二、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号特力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宋仁权
    注册资本:3115万元
    主营业务:土地开发、商品房产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 专控商品)
    乙方:深圳市特隆发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西甫
    注册资本:500万元
    主营业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 专 控、专卖商品)。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甲方是本公司占95%权益的由本公司控股的公司, 该公司董事长由本公司董事 长兼任。
    乙方是本公司的大股东特发集团(持有本公司72.45%国有法人股)占95 %权益 的控股公司。
    三、“特力花园”项目的基本情况
    位置: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与人民北路的交叉路口的东南方拐角处
    总占地面积:26,18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红线面积21,035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84140平方米
    用地性质:商品住宅
    合作方式:特隆发公司出地,长雅公司提供开发建设全部资金,特力房地产公司 提供项目开发的专业服务。
    利益分配:三方共同开发建设,物业分成。按总建筑面积2∶8分成(包括商品住 宅、车位及配套),即特隆发公司与特力房地产公司分得20%的物业, 长雅公司分得 80%的物业。三方各自承担分得物业的所有税、费。
    2001年11月24日, 特隆发公司与特力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关于“特力花园”物 业再分配的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共有的20%物业,由特隆发公司占有15%, 特力房 地产公司占有5%。
    特力房地产公司的权益:可分得总建筑面积84,140平方米的5%的物业。
    项目进展:合作协议签署了四年,该项目目前仅挖了一个大坑,未能如期开发。
    四、预计获得利益及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1、预计获得利益:
    预计获得转让收益800万元。
    2、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对公司未来经营没有什么影响。
    五、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
    1、定价基准:双方基于对该项目进展缓慢,随着时间的推延,存在成本增加,物 业贬值和多种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经友好协商,双方认同。
    2、转让的价款:为800万元人民币。其依据为:“特力花园”项目合作开发合 同已签订四年,特力房地产公司在项目“三通一平”、报建、 项目招标等前期开发 工作中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目前项目进展缓慢 ,存在着不能按原计划收取5 %物业受益的风险。甲方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确定作价800万元转让, 以兑现自身权 益,规避风险。
    3、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将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本次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本次转让业经本董事会200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 在关联方特发集 团兼职的两名董事在董事会议上已回避表决。
    八、本次转让标的金额在本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200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监事会200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转让协议;
    4、合作开发“特力花园”合同书;
    5、关于“特力花园”物业再分配的补充合同。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