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疏忽,本公司原刊登于2001年7月28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上的《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重组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若干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中第二、7 项应为“本次资产置换重组方案尚需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
    二、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中第二、8 项应为:“公司本次资产置换重组尚待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中第四、1、(4)项的最后一段应为:“除上述抵押情况 外,公司本次置换重组资产并无涉及其他抵押情况。”
    四、公告的法律意见书第四、2、(7)项的最后一段应为:“除上述抵押情况外, 特发集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并无涉及其他抵押情况。”
    五、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中第七、4项应为:“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天实业、 华日 汽车、华通汽车及汽车工贸1998、1999及2000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家公司合并计算 后近三年均盈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