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特力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王小南律师和余永强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特力公司第九届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特力公司2001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 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九届股东大会的公告》以及《深圳市特力(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特力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 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特力公司第九届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0 日上午在深圳市水贝二路新地酒店二 楼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其中A股股东2人,B股股东0人) ,代表公司股份159,596,550股(其中A股159,596,550股,B股0股), 占特力公司总 股份的72.45%;特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经营班子成员及计财部经理等管 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共表决了六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境内、境外)》;
    议案二、《200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议案三、《董事会2000年年度业务报告》;
    议案四、《监事会2000年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五、《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
    议案六、《聘请2000年度境内、境外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一)提议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2000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构;
    (二)聘请何锡麟会计师行为2000年度境外财务审计机构。
    以上六项议案,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 三分之二以上,已达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票额标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小南
    二00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