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4年9月11日和2006年5月10日分别披露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农行”)诉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逾期还贷人民币5760万元和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及一审判决情况。(详情参见2004年9月11日和2006年5月10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因本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2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81,271.43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已于2006年度对此项诉讼涉及的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此判决结果对公司2007年度的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公司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额共计12,022万元,约占公司2006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9.1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