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12月15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岳民初字第702号、第703号、第704号,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原告:季建军、周林霞等40名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特力商城业主。
    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省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忠,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居民。
    (二)本案被告:
    1、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主保。
    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爽,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2、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房地产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岳阳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方,法定代表人罗伯均。
    委托代理人黄璐璐,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集团或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理。
    委托代理人周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刘爱群。
    委托代理人高天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本案纠纷起因
    1992年,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成立,为独立法人企业,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出资500万元,注册资本金到位。1992年-1997年,岳阳房地产公司在岳阳县开发特力商城。2000年,岳阳房地产公司停止营业。2001年7月,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对本公司进行了资产置换,岳阳公司被置换给特发集团。同年,岳阳房地产公司被岳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企业注销,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特力商城项目建造过程中,负责建筑规划设计的是岳阳县规划设计院,负责建筑设计的是岳阳县建筑设计院,负责建筑施工的单位均为岳阳县当地的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过程中没有进行监理,建成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组织竣工验收。经岳阳县房产局同意,特力商城项目房屋进行销售,业主办理并取得了房地产证。
    本案原告分别于1995年至1998年间购买了特力商城的住房及商铺等,现原告以该楼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收回房屋,并退还购房款1,381,993元,赔偿购房款利息1,134,414元,房屋装修款236,600元,合计2,753,007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75,296元和本案诉讼费473,649元。
    三、判决情况
    2006年10月12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岳阳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所购房屋退还给岳阳公司,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履行。
    (二)由岳阳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1,381,993元,并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1,134,414元,装修损失190,689元,律师代理费270,709元,四项合计2,977,805元。特力房地产公司、特力集团、特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未明确我司应承担的具体金额。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473,649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我司于2006年12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司上诉申请,本案正在审理中。
    如果法院最终裁定我司败诉,其他特力商城业主可能提起类似的诉讼,将对我司2007年损益造成很大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岳民初字第702、703、704号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3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