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议案情况,亦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付4股对价股份。
    3、公司将尽快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2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1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 年12 月15 日—12 月19 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 年12 月15 日9:30—12 月19 日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宾馆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瑞理董事长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98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68,729,718股、占公司有A股表决权总股份的87.03%。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9,588,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2.31%。
    2、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东及授权代表69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1,718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26.66%,占公司A股表决权总股份的4.72%。
    (1)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1,860,716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3%(包括委托董事会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1,525,516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共667人,代表股份7,281,002股,占公司流通A股总股份的21.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股东类别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68,729,718 167,334,916 1,369,992 24,810 99.17% 流通股股东 9,141,718 7,746,916.00 1,369,992 24,810 84.74% 非流通股股东 159,588,000 159,588,000 - -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情况 1 刘子贤 303,487 同意 2 梅正水 201,000 同意 3 庄恭东 180,088 同意 4 姚明春 165,800 同意 5 李淑华 154,100 同意 6 蔡小玲 152,600 同意 7 徐洁 151,200 同意 8 梁桂兰 139,200 同意 9 黄巧云 135,800 同意 10 胡永森 123,800 反对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凌浩、宋颖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