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8日下午在深圳会堂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一九九三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一九九三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一九九三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4、审议通过公司一九九三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为:提取49%公积金、6%公益金、45%分红基金;分红方案为每10股送2股红股并派发现金0.50元人民币;
    5、审议通过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
    6、同意补选王兵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郑光中先生辞去公司的董事职务;
    7、同意公司更名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8、同意聘请一九九四年度国内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同意授权董事会日后聘请境外审计机构及财务顾问;
    10、同意聘请一九九四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决议有效。
    
深圳市特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