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与本公司签订了抵偿债务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九九七年,本公司因将本公司下属特隆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特发集团以及其他业务,形成了本公司对特发集团的债权。又由于本公司部分短期借款余额及应付利息已由相关债权人与特发集团协商由债权转为对特发集团的股权。该债转股工作已于2005年3月完成(有关公告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进行了披露)。为此,本公司欠长城、东方、信达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本金人民币155,147,205.84元(含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新永通的100万元)转为了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对特发集团的投资,从而形成了特发集团对本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55,147,205.84元(所转利息部分另行商议)。
    鉴于以上原因,特发集团与本公司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本公司欠特发集团债务人民币155,147,205.84元与特发集团你本公司的债务进行冲抵。冲抵后多余部分作为本公司欠甲方的债务挂帐。
    截止2005年6月30日,特发集团对我司的欠款为人民币148,467,518.95元。协议生效后,特发集团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同时,将形成我司对特发集团的欠款6,679,686.89元。上述债务冲抵后,双方往来帐(包括利息)另行核对。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