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于2005年2月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知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号)及《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号),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通知书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我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行")的短期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于2003年8月到期,该笔借款逾期未归还,罗湖支行于2005年1月18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人民币1460万元为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7日裁定((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号)查封、冻结我司的下列资产:
    (一)、持有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50%股权。
    (二)、持有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60%股权。
    目前,我司正积极与罗湖支行方面进行协调,争取达成转贷协议。
    二、备查文件:《查封通知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号)及《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