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8日本集团为深圳市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田公司” )在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贷款美元200万元提供担保。因金田公司 没有偿还此笔贷款,本集团作为第二被告被发展银行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深中院”)于1999年7月就此案作出判决:由金田公司偿还美元200 万元及 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1月深中院给本集团下达执行通知,并查 封了本集团下属深圳市特发新永通有限公司的95%股权及股权受益, 并已委托深圳 市鹏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评估。
    本集团对此案曾多次与发展银行、金田公司沟通, 争取早日解除本集团的担保 责任和解封所持的深圳市特发新永通公司95%股权。
    本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