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9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深圳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泰公司)诉我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见2002年8月1日《证券时报》、《大公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特力公司和平泰公司于2002年3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特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平泰公司办理华通公司70%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平泰公司应于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十日内向特力公司支付70%股权的转让价款剩余部分人民币17,819,874.29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华通在职在岗员工安置补偿协议书》做好华通公司在职在岗员工的安置补偿工作。
    该判决的实施可以增加公司现金流量,改善公司的经营环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91号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