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公司因将下属特隆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大股东特发集团以及其他业务,形成对大股东的债权。截止2001年12月31日,大股东尚欠我公司11235万元。
    又由于我司部分短期借款余额及应付利息已由相关债权人与本公司大股东特发集团协商由债权转为对大股东的股权,并于2000年4月19日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约定所有拟转股债权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计息,该《债转股协议》已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2000]1086号文)。以上事项,我公司已于2002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披露。
    鉴于上述债转股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因此,大股东特发集团特就截止2000年4月30日对我公司的欠款共144670945.40元做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负责尽快办理债转股的法定手续。如果债转股因任何原因没有实施,本公司将承接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述银行债务及相应的利息,以归还本公司欠特力集团之款项。
    2、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