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贵公司聘请本所为贵公司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指派李天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完成前述委托事项。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刊载的《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股东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香港 《大公报》上刊载的《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议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的内容,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在深圳蛇口新时代广场3003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由贵公司副董事长范建雄先生主持。
    经审核: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2年6月18 日的《股东名册》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254 ,130,45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3.34%,其中A股股份164,349,193股,占A股总 股数的57.09%,B股股份89,781,259股,占B股总股数的47.62%。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 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02年度经营发展计划纲要;
    6、2001年年度报告;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确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关于确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分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天明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