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2月21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2006年3月4日,会议如期举行,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周亚力先生主持,经投票表决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各项议题,主要内容如下:
    1.《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2005年,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了职责。全体监事列席参加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审议了公司的定期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务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运作,科学决策,保障了公司财务规范运行。
    监事会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了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
    2.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议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以下3处修订:
    (1)第三条
    原条款: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
    修改为: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行使职权。
    (2)第四条
    原条款: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行会议,时间分别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完成后但尚未披露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修改为: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时间分别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完成后但尚未披露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3)第十一条
    原条款:监事会决议应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
    修改为:监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ΟΟ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