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4年2月6日,经本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本公司持有的招商石化10%的股权转让给蛇口工业区的议案》和《关于将本公司持有的招商石化65%的股权转让给招商物流的议案》,公告详见2004年2月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
    本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本次出售资产情况作了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在2003年11月27日、2004年1月5日、2月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
    截至2004年2月27日,本次出售之招商石化75%股权的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出售资产的实施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重大出售资产依法已全部完成,本次出售资产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出具的《关于重大出售资产实施结果之法律意见书》
    
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