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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4 证券简称:G招商局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出售资产事宜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4-01-05 打印

    致: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蛇口控股”)的委托,在对蛇口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作解释或说明,本所出具的《关于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出售资产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有关简称及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资产出售方和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查核,蛇口控股、蛇口工业区与招商物流均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资产出售和购买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出售资产的情况

    1、本所认为,蛇口控股对拟转让的招商石化股权享有合法的处置权,该股权转让不存在权属上的法律障碍,蛇口控股有权向蛇口工业区和招商物流转让招商石化的股权。

    2、本所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的资产为公司股权,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宜。

    3、《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及履行情况

    (1)2003年12月23日,蛇口控股与蛇口工业区、招商物流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A、招商石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前招商石化75%股权所形成之利润或亏损由蛇口控股承受,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后所形成之利润或亏损由蛇口工业区、招商物流分别按受让股权的比例承受。

    B、招商石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前招商石化75%股权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由蛇口控股享有或承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后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由蛇口工业区、招商物流分别按受让股权的比例享有或承担。

    (2)经核查,蛇口工业区和招商物流已向蛇口控股支付了人民币138,530,101元的首期股权转让价款。

    (3)根据蛇口工业区内部结算中心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证明截至2003年12月19日,招商物流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52,913,398.84元。

    (4)2003年12月22日,蛇口工业区向蛇口控股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招商物流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蛇口控股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蛇口工业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出售资产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损害蛇口控股和蛇口控股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未发现本次出售资产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安排。

    三、关于本次出售资产的程序

    本所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尚需经蛇口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出售资产完成后涉及的同业竞争和持续关联交易

    (一)关于同业竞争

    1、蛇口控股独立董事黎添才、刘洪玉和史新平对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同业竞争情况专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将不再经营石化业务。招商石化的经营业务与蛇口控股及主要下属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和深圳招商供水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蛇口控股控股股东蛇口工业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有个别公司存在与蛇口控股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但并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说明如下:

    蛇口工业区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的职能主要为蛇口工业区范围内职工住宅(即微利房)的开发经营,销售对象为蛇口工业区范围内符合政策的职工。而蛇口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业务主要为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销售对象为普通大众。

    蛇口工业区参股25%的子公司漳州经济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漳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电力购销业务。而蛇口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的供电业务主要集中在蛇口工业区的范围之内。

    蛇口工业区对外投资的上述公司与蛇口控股尽管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但双方经营的业务性质和提供产品或服务上是相互区分的;双方经营地域相隔较远、彼此处于不同的细分市场;双方面临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市场。因此蛇口控股与蛇口工业区及其控制的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蛇口工业区承诺在作为蛇口控股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从事与蛇口控股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时承诺将促使其各控股(或控制)的附属公司亦遵守上述承诺。”

    2、本所认为,蛇口工业区对外投资的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和漳州经济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与蛇口控股尽管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但双方经营的业务性质和提供产品或服务上是相互区分的;双方经营地域相隔较远、彼此处于不同的细分市场;双方面临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市场。因此,蛇口控股与蛇口工业区及其控制的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关于关联交易

    1、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招商石化将成为蛇口工业区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蛇口控股为招商石化提供担保属于限制之列。2003年12月23日,经招商石化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分别向蛇口控股出具了书面函件,同意变更招商石化总计约7.2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及其项下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的担保方,该等银行授信额度及其项下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转由蛇口工业区承担,同意解除蛇口控股的连带保证责任。

    2、本所认为,对于《关于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出售资产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中列明的其他关联交易,在蛇口控股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对关联股东的回避及表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本次关联交易而言,蛇口控股专门聘请了中介机构出具了专业报告;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高于审计值;经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符合议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些措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有效避免了大股东作出损害蛇口控股及蛇口控股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的上市条件

    本所认为,本次出售资产后蛇口控股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资产事宜属于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为此,蛇口控股于2003年11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专门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蛇口控股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出具了相关报告。

    2003年11月27日,蛇口控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出售资产事宜,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报送了有关的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出售资产的报告书(草案)以及其他相关附件,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对本次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本所认为,蛇口控股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林少斌先生作为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是否适当

    关于董事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所研究,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相关董事需要回避” 事项规定的最为明确具体的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体规定如下:

    “7.3.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7.3.7、(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1、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回避的。”

    根据蛇口控股的承诺,并经本所合理核查,蛇口控股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时,除林少斌先生和三名独立董事外,其他五名董事候选人由控股股东蛇口工业区委派。因林少斌先生担任蛇口控股的总经理,借鉴国外公司的经验,经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一致选举其为董事。另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林少斌先生既未在蛇口工业区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招商物流,下同)中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蛇口工业区及其下属子公司中领取报酬,也未发现林少斌先生与蛇口工业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有其他任何利害关系。

    综上,本所认为,就本次关联交易而言,林少斌先生与本次出售资产的受让方未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林少斌先生有权参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表决。

    2、蛇口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通过决议的有效性

    根据蛇口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的五个议案中,一至四议案为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7.3.7、(三)”的规定, 关联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不得参与表决”,这是禁止性条款。因本次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董事共有五人,一方面是依《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不得参与表决,一方面是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回避表决后因表决票数达不到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就目前因回避表决导致董事会会议无法就关联交易形成决议如何处理未有明确意见之前,综合考虑到下列因素:①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出具相关法律文件;②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门意见;③尚需获得蛇口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保证所通过决议的有效性,蛇口控股采取了如下处理办法:关联董事在回避表决的同时发表了如下声明“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本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即关联董事在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的同时,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明确表明了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宜,因此,应视为关联董事对本次出售资产投赞同票。当然,蛇口控股采取的上述方式也是一种权宜之计,本所建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就此问题应尽快发布具体的处理办法,以指导各家上市公司的工作。

    综上,本所认为,蛇口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蛇口控股在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下,采取关联董事以发表声明的办法使上述关联交易得到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所形成的决议是有效的。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的批准手续后,本次出售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天明

    薛建生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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