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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4 证券简称:G招商局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出售资产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003-11-27 打印

    二○○三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
    蛇口控股                 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东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招商物流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石化                 深圳招商石化有限公司
    招商地产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招商供电                 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
    招商供水                 深圳招商供水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出售资产             蛇口控股将其持有的招商石化65%的股权转
                             让给招商物流,其余10%的股权转让给蛇口工
                             业区的行为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
                               问题的通知》

    致: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通知》的要求,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的声明事项

    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本次出售资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出售资产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出售资产的标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出售资产后蛇口控股的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在进行调查过程中,蛇口控股及有关人员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材料中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亦为真实的、客观的和完整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蛇口控股和本次出售资产所涉及的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

    本所未对与本次出售资产有关的审计报告作全面核查,亦不具备相关的能力与资格;对该等报告或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真实、完整和准确性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所不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为任何目的而依赖、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所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蛇口控股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资产出售方和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一)出售方———蛇口控股

    1、蛇口控股是于1993年 1月16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复[1993]358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深圳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1993年2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071号《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深圳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3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0年7月,深圳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

    (2)经本所查询,蛇口控股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企股粤深总字第10182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6,396,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承铭,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新时代广场9楼,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交通运输、港口服务、水运辅助、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经营、科研技术服务、酒店饮食、保税仓储。蛇口控股已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

    (3)蛇口控股从设立至今,每年均办理了工商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蛇口控股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导致终止的情形。

    (二)购买方

    1、蛇口工业区

    (1)蛇口工业区成立于1992年2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100000100114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23600万,法定代表人为傅育宁,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兴办并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制造、金融保险、对外贸易、房地产、邮电通讯、旅游、酒店和其他各类企业;组织管理蛇口工业区内的所属企业、联营企业、参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码头、仓储服务;所属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所需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的供应和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举办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有线广播电视业务;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经营、法律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蛇口工业区已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

    (2)蛇口工业区从设立至今,每年均办理了工商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蛇口工业区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导致终止的情形。

    2、招商物流

    (1)招商物流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1105496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亚力,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717-720、731-736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出租小汽车经营。物流信息咨询;公路货运及理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集装箱运输;搬运装卸;仓储;货物配送;国内货物联运(以上危险品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准证字第2003-2332号资格证书办理)。招商物流已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

    (2)招商物流从设立至今,每年均办理了工商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招商物流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导致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核,蛇口控股、蛇口工业区与招商物流均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资产出售和购买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出售资产的情况

    (一) 本次出售的资产

    根据蛇口控股董事会决议以及蛇口控股与蛇口工业区、招商物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出售的资产为蛇口控股持有的招商石化75%的股权。招商石化的基本情况如下:

    招商石化前身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石油运销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1996年11月起,更名为现名。1998年6月,招商石化进行分立,将在深圳及周边地区从事的油品和液化石油的码头装卸、储运和分销业务留在存续的招商石化,其余剥离到新设立的深圳市招商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7238万元调整为10000万元。2000年蛇口控股用增发所募集的资金增持招商石化50%的股权。增持后,蛇口控股持有招商石化75%的权益,招商物流持有招商石化25%的权益。招商石化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110212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雅生,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817-826室,经营范围为石油及石油制品,液化石油气,化工原料,石油机械及设备,仪器仪表的进口业务;经营化工、塑料、化学制剂、船舶供油、丝织品、钢材、汽车配件;进口石油产品的保税业务;石油码头储运,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招商石化已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蛇口控股的承诺,并经本所核实,蛇口控股本次拟转让的招商石化75%股权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既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事项,也未涉及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的事项。

    本所认为,蛇口控股对拟转让的招商石化股权享有合法的处置权,该股权出让不存在权属上的法律障碍。

    (二)本次出售资产的协议

    为本次出售资产事项,蛇口控股签订了以下协议:

    1、保密协议

    蛇口控股已于2003年11月9日与蛇口工业区和招商物流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此外,蛇口控股与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中介机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及本所亦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

    2、股权转让协议

    2003年11月25日,蛇口控股与蛇口工业区、招商物流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转让:蛇口控股同意将其持有招商石化10%的股权转让给蛇口工业区,其余 65%的股权转让给招商物流,蛇口工业区和招商物流同意受让。

    (2)作价依据及转让价款:双方同意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出具的德师报审字(03)第P0782号《深圳招商石化有限公司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及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期间审计报告》所显示的蛇口控股持有的招商石化75%股权的相关资产2002年度所产生的经审计的净利润48,479,475.51元的12.7倍作为定价依据,蛇口工业区以人民币61,568,934元的价格受让蛇口控股持有的招商石化10%的股权;招商物流以人民币400,198,070元的价格受让蛇口控股持有的招商石化65%的股权。

    (3)付款方式为: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蛇口工业区和招商物流按转让价款的30%向蛇口控股支付首期款,合计人民币138,530,101元。剩余70%的转让价款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合计人民币323,236,903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4)出售资产的交付状态和股权过户时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蛇口控股合法拥有拟转让的招商石化股权,并对该等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该等股权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不存在任何被第三方追索的情形。出售资产各方约定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共同将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各项事宜办理完毕。

    (5)损益约定:蛇口控股按持股比例承受截至2003年12月31日招商石化所形成之利润或亏损。

    (6)协议生效:协议的生效日为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经蛇口控股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3、经本所审查后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的资产为公司股权,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宜。

    4、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未发现本次出售资产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经审查,本次出售资产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本次出售资产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 蛇口控股

    (1)蛇口控股第四届董事会于2003年11月25日召开了2003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出售资产的相关议案。

    (2)蛇口控股独立董事黎添才、刘洪玉和史新平对本次出售资产发表了专门意见。

    (3)蛇口控股第四次监事会于2003年11月25日召开2003年度第十次会议,对上述决议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2、 蛇口工业区

    (1)蛇口工业区于2003年11月25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人民币61,568,934元的价格受让蛇口控股持有的招商石化10%的股权。

    3、招商物流

    (1)招商物流于2003年11月25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人民币400,198,070元的价格受让蛇口控股持有的招商石化65%的股权。

    (2)招商物流于2003年11月17日出具了《股权转让同意函》,同意蛇口控股将其持有的招商石化10%的股权转让给蛇口工业区,并声明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招商石化

    招商石化于2003年11月25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蛇口控股将其持有本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招商物流,其余10%的股权转让给蛇口工业区。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1、 蛇口控股出具的《重大出售资产报告书(草案)》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的相关意见尚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报送材料;

    2、本次出售资产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3、本次出售资产尚需获得蛇口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出售资产相关过户手续完成后,蛇口控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发表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经蛇口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及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涉及的同业竞争和持续关联交易

    (一)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蛇口工业区持有蛇口控股32.94%的股份,为蛇口控股的控股股东,同时蛇口工业区又是招商物流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出售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1、蛇口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关于转让招商石化股权的两项议案属关联交易,与本次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实施了回避。

    2、蛇口控股独立董事黎添才、刘洪玉和史新平对本次出售资产出具的专门意见认为:“1、本次股权转让方案切实可行。上述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及产业调整的目标。得到了大股东的大力支持。在目前条件下,上述方案是一套可行性很高的方案。2、本次股权转让方案中涉及的资产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并以招商石化200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2.7 倍作为定价依据;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过程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符合议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蛇口控股第四次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认为:“本次公司涉及的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和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参与本次股权转让工作的公司高管人员作到了尽职尽责,董事会成员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方面履行了诚信义务,并维护了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所涉及的同业竞争和持续关联交易

    1、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将不再经营石化业务。招商石化的经营业务与蛇口控股及主要下属公司招商地产、招商供电和招商供水的经营业务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蛇口控股控股股东蛇口工业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有个别公司存在与蛇口控股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但并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说明如下:

    蛇口工业区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的职能主要为蛇口工业区范围内职工住宅(即微利房)的开发经营,销售对象为蛇口工业区范围内符合政策的职工。而蛇口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招商地产的房地产业务主要为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销售对象为普通大众。

    蛇口工业区参股25%的子公司漳州经济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漳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电力购销业务。而蛇口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招商供电的供电业务主要集中在蛇口工业区的范围之内。

    蛇口工业区对外投资的上述公司与蛇口控股尽管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但双方经营的业务性质和提供产品或服务上是相互区分的;双方经营地域相隔较远、彼此处于不同的细分市场;双方面临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市场。因此蛇口控股与蛇口工业区及其控制的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蛇口工业区承诺在作为蛇口控股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从事与蛇口控股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时承诺将促使其各控股(或控制)的附属公司亦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关联交易

    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招商石化不再属于蛇口控股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而是成为关联公司。这一变化的主要影响如下:

    (1)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关联交易减少情况。

    蛇口控股由于持有招商石化的股份而产生的关联交易为:招商石化及其控股子公司华英石油联营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租用土地使用权;招商石化成立以来就向蛇口工业区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石化产品,销售价格为完全的市场公开价格。由于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将不再持有招商石化的股份,上述相关的关联交易将不再存在。

    (2)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新产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招商石化成为蛇口控股关联公司后,将与蛇口控股形成关联交易如下:蛇口控股控股子公司招商地产向招商石化提供房屋作为其办公场所,2003年1-6月份共计支付租金为人民币519,870元;蛇口控股控股子公司招商供水为招商石化提供生产及生活用水,水价为完全的市场公开价格,在蛇口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用水均由招商供水提供;蛇口控股控股子公司招商供电为招商石化提供生产及生活用电,电价为完全的市场公开价格,在蛇口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用电均由招商供电提供。

    3、蛇口控股与招商石化、蛇口工业区及关联方存在的应收、应付款项及蛇口控股为招商石化提供担保事项

    (1)截止2003年6月30日,蛇口控股应付蛇口工业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费及往来款人民币5,214.79万元;

    (2)截止2003年6月30日,蛇口控股应付蛇口工业区土地使用费及往来款人民币912.15万元;

    (3)截止2003年6月30日,蛇口控股为招商石化约7.5亿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出售资产后,招商石化将成为蛇口工业区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蛇口控股为招商石化提供的上述担保属于限制之列。为解决上述问题,蛇口工业区承诺在蛇口工业区、招商物流与蛇口控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蛇口工业区将承担原由蛇口控股承担的招商石化总计约7.5亿元额度人民币银行授信的担保责任。

    对上述关联交易,在蛇口控股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对关联股东的回避及表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本次关联交易而言,蛇口控股专门聘请了中介机构出具了专业报告;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高于审计值;经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符合议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些措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有效避免了大股东作出损害蛇口控股及蛇口控股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所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高于审计值,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合法的、有效的,没有损害蛇口控股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出售资产完成后蛇口控股的上市条件

    本次出售资产后,蛇口控股的主营业务仍为房地产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总股本和股本结构在本次出售资产后均不发生变动;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出售资产后蛇口控股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资产事宜属于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为此,蛇口控股于2003年11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专门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蛇口控股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出具了相关报告。有关的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出售资产的报告书(草案)以及其他相关附件蛇口控股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蛇口控股本次出售资产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的批准手续后,本次出售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天明

    薛建生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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