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第五章第二节(独立董事)有关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条款中增加:
    (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需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在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中增加:
    新条款一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条款二 公司对外提供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并且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必须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新条款三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新条款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对第八章(关联交易)原第一百七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修改后: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四、在第八章(关联交易)中增加:
    新条款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