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尽快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A股股票复牌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1月13日14:00
    4、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1月9日—2006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每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9:30至2006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六层649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车文申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7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196,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16%。
    2、非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925,828股,占公司非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68%。
    3、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7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70,302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41.377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4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799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4.2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8%。
    (3)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共57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857,503股(已扣除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28人及其持有的代表股份1,716,502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7.086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会议的议案《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文见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刊登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五、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8,196,130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3,270,302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参会A股股东 流通A股股东 类别代表股份数(股) 148,196,130 23,270,302 赞成股数(股) 142,277,456 17,351,628 赞成比例(%) 96.0062% 74.5655% 反对股数(股) 5,747,174 5747174.00 反对比例(%) 3.8781% 24.6975% 弃权股数(股) 171,500 171,500 弃权比例(%) 0.1157% 0.7370%
    4、参与投票的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 张斌 1,109,71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罗雅 1,090,442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侯立旋 931,339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宋柳霞 565,188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庄新建 518,80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贾文军 467,00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陈琪 459,200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文玉兴 436,437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高莲凤 347,882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张光韵 282,90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天慧 曹云龙
    3、结论性意见: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