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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0 证券简称:*ST华发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2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2005年4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到6人,3名监事列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董事充分理解会议议案并表达意见后,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同意 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04年度经营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制订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经营奖励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通过了公司彩电厂停产的议案;(详见"关于彩电停产的公告")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通过了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A、B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确定2005年5月30日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

    以上第1、2、3、4、8项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4月28日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一、原第一章第一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四章第一节增加:

    新条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原第四章第二节增加:

    新条款:“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四、原第四章第五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后:“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五、原第四章第三节增加:

    新条款:“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六、原第四章第四节增加:

    新条款一:“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新条款二:“公司按照本章程实行重大事项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除现场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有关要求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含本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新条款三:“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新条款四:“采用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方式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新条款五:“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新条款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七、原第四章第八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八、原第五章第八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修改后:《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九、原第五章第八十九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后: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原第五章第九十九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后: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一、原第五章第一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修改后: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二、原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并在该条款后增加:

    新条款: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三、原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改后: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四、原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和提名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修改后:董事会可以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十五、原第五章第二节增加:

    新条款: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六、原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修改后: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十七、原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后: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十八、原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三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改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九、原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修改后:《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在任总经理出现《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前款关于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原第七章第一百六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后:《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一、原第九章第一百八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修改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修改方案

    一、原第一章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修改后: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原第三章第十三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修改后: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三、原第三章第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四、原第四章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改后: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五、原第四章第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独立董事除享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修改后:独立董事除享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一、原第一章第一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为维护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高效运作,提高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改后:为维护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高效运作,提高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 1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新条款: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制度;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

    (十三)审议批准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原第二章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改后: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四、原第二章第七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修改后: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原第二章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在收到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修改后:董事会在收到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并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原第二章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决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修改后:董事会决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原第二章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对于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修改后:对于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深圳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原第三章第十三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后: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九、原第四章第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本《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修改后: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前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修改后: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及被提名人有无《公司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对候选独立董事,董事会还应当向股东大会对该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十一、原第五章会议登记与召集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与召集

    十二、原第七章第三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后: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投票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三、原第七章增加:

    新条款:公司按照本章程实行重大事项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除现场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有关要求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含本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十四、原第七章第四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或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记名投票方式包括现场的投票表决与通讯表决的方式。年度股东大会和应“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或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记名投票方式包括现场的投票表决与通讯表决的方式。年度股东大会和应“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十五、原第七章第四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的,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修改后: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的,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时,其所议事项由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东按特别程序表决,即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会议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六、原第七章第四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读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后: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读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采用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方式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七、原第八章第四十六条(二)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修改后: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

    十八、增加第十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新条款一: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新条款二: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新条款三: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新条款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公司公告含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新条款五: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律师依据本规则第五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新条款六: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新条款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刊登,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一、原第一章第一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为规范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改后:为规范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原第一章第二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后: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增加第二章董事长的职权与授权

    新条款一: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条款二: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新条款三: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全体董事投票选举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

    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除此以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的候选人议案或罢免议案。

    新条款四: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门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七)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八)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新条款五: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四、原第二章第十三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后: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原第三章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议案名称;

    (二)议案的主要内容;

    (三)建议性结论。

    修改后: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议案名称;

    (二)议案的主要内容;

    (三)建议性结论。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原第四章增加:

    新条款一:董事会可以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新条款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条款三: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新条款四: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七、原第四章第二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后: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明确表示意见: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八、原第六章增加:

    新条款: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一、原第二章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经监事会或二名以上监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修改后:经二名以上监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原第三章第十三条(八)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对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修改后: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修改方案

    一、原第二章第五条增加:

    (八)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

    在任总经理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关于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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