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16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10,069,8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5.0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0,580,585股,占公司社会公司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34.11%。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0,580,585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A、普通决议
    (一)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10,069,83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二)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10,069,83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三)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10,069,83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四)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5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046,186元,税后净利润为人民币886,965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8,697元和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44,348元后,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753,92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324709元,合计7,078,629元。鉴于公司今后进行投资和设备改造的资金需求较大,公司拟不分配2004年度股息,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05年利润分配政策:鉴于公司2005年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资金需要,公司在2005年度结束后,也将不分配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2005年度的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10,069,83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B、特别决议
    (一)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10,069,83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提案股东的提案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