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 年4月25 日下发“关于华侨城集团公司和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改革[2005]436 号),有关事项如下:
    1、自文件下发之日至依法将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职责的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发展)12.09%的国有股权(以下简称12.09%国有股权)划转给华侨城集团公司,授权华侨城集团公司全面代行12.09%国有股权的出资人职责。
    2、授权华侨城集团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12.09%国有股权及其各年度应分红利的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华联发展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如方框图: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0.15% | 4.54% | |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8% | |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划转事宜将涉及华联发展股权发生变化。本次股权划转前,华侨城集团公司和华联发展同为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本次股权划转后,华侨城集团公司将持有华联发展12.09%国有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划转不造成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稳定不会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