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018 证券简称:深中冠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03-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于2004年4月16日(星期五)下午1:30在深圳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合资设立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筹)”的议案(附件一)。

    2、审议“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附件二)

    3、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附件三)。

    (第1、2项已刊登于2004年3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第3项已刊登于2003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4年3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会议出席要求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或法人单位证明(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帐户和授权委托书)于2004年4月12日前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者食宿费自理;

    2、会务联系电话:0755-82325084 传真:0755-82339100

    3、联系人:陈星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第三、四次董、监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1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 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4月16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2004年 月 日

    附件一:

     关于合资设立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筹)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冠印染(香港)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控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和创捷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2990万美元,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开发区设立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兴办实业、项目管理和服务及物业管理等,主要从事杭州滨江区商业步行街项目开发。其中,中冠印染(香港)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74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59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上海华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9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中国纺织控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74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创捷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59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

    本次对外投资为关联投资,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投资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此项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二: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为了解决公司注册地与生产基地不一致的问题,经公司总经理提议,拟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公司生产基地,即“中国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葵鹏路26号”,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一章 第五条

    原条款为:“公司注所:中国深圳市人民南路房地产大厦10楼C座。

    邮编:518001。”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葵鹏路26号。

    邮编:518119。”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第五章增加“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在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