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7日上午在深圳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有:丁跃先生、李智华先生、管同科先生、宋涛先生、孙志平先生、麦建光先生、李卫平先生。应到9人,实到7人,董事胡永峰先生委托孙志平先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舒曼女士因公务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桂丽萍女士、蔡万清先生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并经投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2、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第五章增加“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在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上述第二项议案需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