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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8 证券简称:深中冠A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6-27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辛焕平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二00 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二00二年五 月二十五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刊登于二00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二00二 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厅召 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派员当场对 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五名, 代表股份数为 110,069,838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6月14日)总股本的65.08%, 其中出席代 表内资股的三人,代表股份79,489,253股,代表外资股的二人,代表股份30, 580 ,585股。出席的五家法人股东中,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有二家;经法定代表人 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有三家。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出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四、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十三项议案(未提出新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点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决议通过。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 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证号:29125)

    律师:辛焕平 (证券从业证号:290738)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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