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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8 证券简称:深中冠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02-03-23 打印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担保、重大合同(借贷、 委托或受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的合并与 分立、停牌或复牌公告等。

    第三条 凡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凡属有助于平息公司 证券造市或操纵情况的信息,凡属可能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凡属可能影响证 券持有人证券利益的信息,凡属涉及证券持有人公平待遇的信息,均在披露之列。

    第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 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 %以 上;

    (二) 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 被收购资产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无法计算除外);

    (四) 被出售资产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无法计算除外);

    (五) 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六) 对外签署重大担保和重大合同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

    (七) 公司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八) 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九) 公司的经营政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对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十一) 公司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二)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 直接或通过下属子公司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5%以上;

    (十四) 董事长或三分之一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五) 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或其持有股份增减 变化为达到5%以上;

    (十六)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如全部或重要业务停顿或生产资源 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等;

    (十八)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九)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 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 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二十二)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二十三) 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工商、 税务等行政处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 终结;

    (二十四) 公司发生的合并、分立、重整、接管、破产等情况;

    (二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整、破产、 清算 等情况;

    (二十六) 上市证券式样及登记过户方式和董事长印鉴的变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公告是对公司与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而作的 信息披露(不包括与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保证披露的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按程序开展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各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对口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其他人不得随意向公众或媒体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条 定期报告由公司证券部与财务部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的准 则要求进行编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将决定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二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后,应于发生当日 报公司办公室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告前一日报各位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如董事会成员认为披露后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应于公告前一日下午三点之前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免于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规 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布。

    第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定程序正式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公告的信息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更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比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参股的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乘以参股 比例后,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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