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辛焕平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二00 一年五 月三十一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刊登在二 00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二 00 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时至十二时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厅召 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公司派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 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十名,代表股份数为122 ,424,524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6月22日)总股本的72.38%,其中出席代表内资股 的五人,代表股份79,547,935股,代表外资股的五人,代表股份42,876,589股。出席 人员中法人股东七家,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有一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 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有六家;个人股东三位,由股东本人出席的二位,委托代 理人出席的一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出席了会 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六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其中第五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关联股东香港富冠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回 避,其票数没有计入投票结果。所有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点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决议通过。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 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证券从业证号:29125)    律师:辛焕平 (证券从业证号:290738)
    200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