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1月28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103,207,0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0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2,408,33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72.61%。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0,798,685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4.3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A、特别决议
    (一) 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全面修订〈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全面修订后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988,91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7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72,408,333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股份的99.2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二)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全面修订〈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全面修订后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988,91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7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72,408,333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股份的99.2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三)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全面修订〈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全面修订后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988,91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7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72,408,333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股份的99.2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四)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全面修订〈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全面修订后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988,91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7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72,408,333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股份的99.2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B、普通决议
    (一)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聘任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5年度的审计工作,现已期满,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6年度的审计工作,支付报酬为40万元人民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988,91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7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72,408,333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股份的99.29 %,反对股0股、弃权股数218,1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