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于1994年6月30日下午在集团龙华二厂礼堂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 出席 会议的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16819.12万股,占总股数的53%。符合公司章程和有 关法规规定的比例。经大会审议并表决,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1993年度工作总结和1994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1993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董事会关于1993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四、审议通过董事会修改章程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1994年度盈利预测的议案;
    六、选举通过聘任集团一九九四年度注册会计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表决,均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决议有效。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