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与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于2001年8月30 日在深圳签订框架协议。 双方就解除莱英达公司对本公司欠华融公司约9.17亿元人民币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 罚息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及本公司重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莱英达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1.1亿元人民币及转让8800万股深中华股权(境 内法人股6800万股以2001年深中华中期报告的帐面净资产作价,非上市外资股 2000 万股以香港卓润公司竞拍成交价作价)后,华融公司解除莱英达公司对本公司欠华融 公司全部债务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莱英达公司支付的该部分代价作为莱英达公 司对本公司的债权,在本公司债务重组时与华融公司剩余债权同等对待。
    二、股权转让后,华融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8.36%的股权, 华融公司同意以第一 大股东身份负责本公司的重组工作。莱英达公司将积极予以配合。
    三、在本公司重组过程中及重组完成后, 莱英达公司将与华融公司共同努力争 取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本公司有关优惠政策。
    该框架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尚需双方盖章及莱英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