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度本集团各项目标均达成良好。在充分顾及股东权益和集团长期发展战 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深圳市政府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集团董事会 对1993年度税后利润及分红派息分案建议如下:
1.利润分配 单位:人民币元可分配利润总额:(100%) 216180552.89
公积金:(43.80%) 94680621.35
公益金:(10%) 21618055.29
分红基金:(46.20%) 99881876.25
    2.分红派息方案:每4股普通股送红股1股,每10股普通股派发现金股息0.625 元。
    以上议案待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深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