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原 告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 万元 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股票B股股价已连续三日达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近期没 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