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执字第22-5号民事裁 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简称新加坡分行)诉本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纠纷 一案,根据该裁定书鉴于本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新加坡分行同意延期执行。 本案共涉及金额为1024.9万美元。有关执行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