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2000年度股东 大会于2001年5月31日上午930时在深圳市布心路三零零八号集团本部三楼会议室召 开。深圳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中华的委托,指派具有证 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的律师王保林(资格证号:99738)出席深中华200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贡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本次大会由深中华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1年4 月 28日《证券时报》和香港的《大公报》;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 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己于之帅)年5月31日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共96,587,402股, 占公 司总股份的20.15% (其中:A股股东所持股份为95,267,0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87%;B股股东所持股份1多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
    出席本次大会的还有深中华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上述本次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握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 未有修改原议案的情况,也没有监事会及单独戍合并持有5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及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己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全部重事和记录员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木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怯》。《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合法。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深中华本次大会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深圳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保林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