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和《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精神,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能够解决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将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本人认为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合法有效,公平合理,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等各方利益。该方案的顺利实施将彻底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使流通A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拟采取的保护流通A股股东利益的各种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保障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杨立勋、王福清、马洪、庄粤珉
    二○○七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