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15、16、17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本公司、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协议纠纷一案,经招商银行与本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进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以人民币21455535元共同变卖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综合楼4栋(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200052号)全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此前向招商银行抵押并被广铁法院查封)给深圳明泰润投资有限公司,变卖款项中部分用以抵偿本公司所欠债务135万美元。现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同意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鉴于上述房产并非本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性资产均已被债权人查封,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债务重组及生产经营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