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2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布心路三零零八号本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晓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44,072,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05%。
    2、社会公众股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无社会公众股出席。
    3、外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67,005,834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23.02%。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议案二、《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议案三、《2004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议案四、《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议案五、《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议案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议案七、《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何雄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选举蓝启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00%;
    选举彭铁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八、《对公司经营班子进行2004年度奖励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07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7,005,83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