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6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金鹤标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清偿该公司工装、模具加工费人民币47796元。该案对本公司的债务重组及生产经营目前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