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资产一案(见本公司2004年8月24日、11月23日、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的公告),本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分别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深中法执字第1382号、(2005)深中法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4,131,575.92元为限)及判令本公司自执行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代偿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628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财产(以人民币600万元为限)及判令本公司自执行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鉴于本公司的重组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性资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债务重组及生产经营目前没有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月15日